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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极考察须行政许可 未经批准构成犯罪可追责

    信息发布者:郑青松
    2017-09-10 12:11:00    来源:法制网   转载

    北极考察活动须经行政许可 未经批准构成犯罪可追究刑责

    为规范我国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北极考察活动有序开展,国家海洋局近日印发了《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织开展涉及相关北极考察活动时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本规定所称北极考察活动,指在北极地区开展的以探索和认知自然和人文要素为目的的探险、调查、勘察、观测、监测、研究及其保障等形式的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北极考察活动,应当保护北极环境与生态系统,不得违反相关国际条约、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遵守当地国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规定要求,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北极考察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考察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估实行分类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根据考察活动对北极环境的影响程度,分别组织编制中英文环境影响评估表或者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 对北极环境产生轻微或短暂影响的北极考察活动,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估表。

    规定指出,拟开展的北极考察活动违反有关国际条约;不符合国家北极规划;对北极环境或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损害;因违法被限制再次开展北极考察活动;考察活动可能损害我国国家利益;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考察活动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较大,应制定应急预案的申请者未能制定或者不具备能力实施;对国家组织的考察活动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等,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规定还明确,未取得行政许可开展相关北极考察活动的,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其违规情节,可以不予批准其再次开展北极考察活动;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蔡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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